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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章 贾某人要你三更死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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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七年七月二十日。

绣衣卫论罪贾珍、贾蓉一房。

七月二十三日。

提督衙门昭狱招供出证词。

贾珍贾蓉是否屈打成招未知。

却承认服制礼法僭越、私藏火药火枪。

按规制;《大楚律法》、《大楚会典》。

《楚大诰》,这两条足以拟重罪。

“律”与“例”的区别,前文已有陈述。

“诰”则是明朝明的,载有重案条例的处理规则。

绣衣卫单独办案,三法司不得插手。

七月二十四夜。

证词具结由绣衣卫左都督呈进御案。

与此同时。

九省统制王子腾。

工部都水司员外郎贾政。

吏科都给事中贾斯文。

兵部侍郎主事、太仆寺、光禄寺。

大理寺少卿等人十数封求情奏折,也递进了宫里。

乾德皇帝置之不理。

太上皇龙体抱恙,移居煕圆,不闻不问。

七月二十五日。

绣衣卫左都督麾下千户徐彪传旨:“贾珍、贾蓉充军极边宁夏。

即日起由押解官派送。

贾敬系出家之人、贾惜春年幼。

皇恩浩荡,顾念先辈功劳,网开一面。

其余奴才着绣衣卫卖。

女眷一律充入教坊司,世代为娼。”

此旨一出,举朝哗然。

引起了四王八公等勋臣集团的不小震动。

有人欢喜、有人哭。

封建社会处理犯人的刑法。

一般有五种,分别是笞、杖、徒、流、死。

笞、杖二刑。

县衙、府衙、布政司。

按察司、巡抚、总督都可以动用。

徒刑及以上,必须移交三法司处理。

按一般规制;徒、流、死只是三法司定案。

最终还是要皇帝勾决。

有一般就有不一般。

皇帝昏庸无能不管事的例外。

仅仅是五种常用刑法,就已经花样百出了。

此外就是枷号、充军、待罪办公。

绣衣卫、后宫的刑法最恐怖。

比如朱元璋明的铁裙,给犯罪的后宫女人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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