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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收赃抵债小心盗窃罪(第2页)

比如说玉观音,在识货人的眼中,价值百、八十万;在不识货人的眼中,就是一文不值,连废品都不如,一块钱也不愿买。价值何止相差百、八十万?很多人买了新电视、家具,就会把旧电视、家具当废品卖掉,价格何止相差几十倍?法官凭什么以此推定被告人有罪?做不到疑罪从无,做不到疑罪从轻,可以疑罪从重吗?因怀疑而确信被告人犯罪,这就是冤案的根源。

不确知、可能知道和明知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本案中,岳君儿不问来路收赃抵被骗的钱财,只知道玉观音是弄来的,不确知赃物是偷来的、骗来的、抢来的。法官凭什么认定岳君儿应当知道玉观音是通过非法途径弄来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弄来?能排除王思绪合法弄来玉观音的合理怀疑吗?武美艺是富家千金,家中资产过亿,一掷千金、挥金如土。

法官凭什么认定这世上没有第二个岳君儿、对王思绪一往情深、把玉观音作为定情信物送给王思绪?武美艺有这个资本。

如果王思绪没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去骗取玉观音,如果武美艺是自愿赠送,王思绪就不能构成诈骗罪,玉观音就是合法取得,不属于赃物。疑罪就应当从无,没有确凿证据不能认定岳君儿构成犯罪。

有些人喜欢和小偷保持联系,问有没有偷到手机、摩托车、电动车的,想买来用,认为是花钱买的,不构成犯罪,小心成共犯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三千至一万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以赃抵被骗的财物比买赃自用的情节更轻,主观恶性更小,既使量刑也应在三年以下,应考虑免于刑罚。

谁会愿意自己和家人的毕生积蓄被骗?为了挽回损失不问来路收赃也是人之常情,大多数人都会犯这种错误。岳君儿的父母被气病,因无钱看病只能是拖延病情,岳君儿没法和爸妈交待,能不同意王思绪的提议吗?

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第三人在赃物流转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该成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非法转让的过错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所以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不能让无过错的第三人为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赃款赃物的分配采用按比例分配原则,而不是只返还最后一名被害人,岳君儿作为被害人应得赃物额的一半,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岳君儿挽回一半的损失,让她的爸妈有钱看病,不应让无辜的老人因无钱看病而拖延等死。

赃物赃款返还比例=可供返还赃物额÷赃物总额,被害人具体返还额=返还比例x被害财产数额。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是被害人,凭什么只把赃物返还武美艺?凭什么赃物额不是按比例返还?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岳君儿被骗钱财八十万,她所收的赃物原本是她应得的被骗赃物,不是无偿取得,不是明知赃物系犯罪所得,善意取得不应予以追缴。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目的是为了追偿债务,不具有无偿占有之故意。

根据刑法原理,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直接客体则是各种具体犯罪定性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o6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行使留置权除外,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

刑法第27o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原本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构成本罪,没有相应的罪名,顶多也就是拘留、罚款。很多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扣押债务人财产抵债怎么就违法了呢?小心因不懂法而入狱。”(详见《拿回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能定盗窃罪吗?能定抢劫罪吗?能定职务侵占罪吗》,拿回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如何能定罪?)

岳君心上诉,市中院开庭重审。在法庭上,岳君儿痛哭道:"为了一个骗子,我荡尽了爸妈毕生的积蓄,害得爸妈没钱看病,落到今天这样的下场,我没脸再见家人了。"她的母亲道:“岳君儿,我和你说过多少次了,钱没了可以再挣回来,不论如何违法的事不能做,你怎么不听劝啊?”

岳君儿道:“我也不知道违法了啊。”她的父母道:"我们和岳君心商量好了,只要能救岳君儿出狱,我们可以不看病,可以拿房子赔偿武美艺的损失,只求法官免除刑罚。”

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判决,认为岳君儿应当知道玉观音是赃物,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岳君儿有期徒刑一年。因玉观音已经返还武美艺,无法再要求武美艺赔偿岳君儿家人的损失。再过几个月,岳君儿就可以出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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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oo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中文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

2oo6年6月29日

出处

《刑法修正案(六)》

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情况

2oo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oo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oo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笔者拟对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作一探讨。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六)》关于此类案件的相关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三是提高了法定刑。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表现在:

(一)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将刑法规定的窝藏和收购两种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大。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行为分解成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将转移赃物的行为从窝藏行为中分离出来,将代为销售的行为从收购中转移中出来,在立法上明确了赃物犯罪的四种客观行为。2oo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赃物犯罪的客观行为又作了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以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兜底性条款,解决了实践中遇到了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难以定罪的问题。《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典当、拍卖、抵押、拆解、拼装、组装、更改颜色,以及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证明、号牌的”等客观行为,一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使这一罪名的客观行为具体化。

(二)提高该罪名的法定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窝藏、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改后,对于本罪的法定刑没有增加,但是1997年《刑法》对于几类特殊犯罪的赃物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洗钱罪,并且法定刑设定了两档,明显高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由三种罪名扩大为七种。《刑法修正案(六)》也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使刑法体系中的财物犯罪各罪名的刑罚幅度相一致。

(三)扩大了该罪的犯罪对象

1979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以前,该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将犯罪追缴对象由犯罪的直接所得扩大到间接所得,进一步扩大了追缴的范围。

罪名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到底如何适用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的认为应当根据案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笔者认为,如何正确适用本罪的罪名,应当结合刑法的立法技巧来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罪名的适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具体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另一种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手段选择性罪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这类罪名中,犯罪的对象是固定的,即毒品,但手段却可以选择。在适用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来定;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是会计或统计人员、古人类化古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适用罪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来选择。三是手段和对象选择罪名。最典型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类选择性罪名手段和对象均有多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不同来选择罪名。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因此在适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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